2020年3月19日 星期四

婚姻的原則與責任—清教徒的婚姻觀

托馬斯迦塔克
                    
清教徒認為婚姻有兩大聖經原則:一是基督一教會原則;二是盟約原則。這些原則也許正是有序、穩固、幸福的清教徒婚姻背後的首要因素。

1)基督一教會原則。古奇所著的《論家庭責任的重要性》書是基於《以弗所書》521節至69節,這段經文講述了丈夫妻子、父母、孩子、主人、僕人的職責。古奇在具體分析這些職責之前,先寫了長達133頁的導言,逐字逐句地解釋這段經文。他提出了婚姻的主要原則:丈夫要愛妻子,就像基督愛教會;妻子要尊敬和順服丈夫,就像教會順服基督。

丈夫是妻子的頭,正如基督是教會的頭(弗523);正如基督愛教會,丈夫也應當完全地(25節)、盡心地(26節)、現實地(27節)、捨已地(28-29節)愛自己的妻子,他必須操練對於妻子「真實、自由、純粹、強烈、恒久的愛」,要供養她、珍愛她,就像基督對待自己所召聚的子民(29節)。

既然基督對教會的愛是無所不包的,那麼丈夫對妻子的愛就永遠不夠充分,因為作為一個罪人,他在基督完全的愛面前總是有所欠缺的(25節)。但是,丈夫必須將基督對袖新婦的愛作為自己的模範和目標,這樣的愛將「像糖一樣使做丈夫的責任變得甘甜」,這樣,妻子因為愛他就更容易順服他。

現代的清教徒形象遭到了諷刺和歪曲,但我們要強調,清教徒丈大極少是男性沙文主義者或暴君,事實上基督怎樣做教會的頭,他們也怎樣做妻子的頭。清教徒明白,男性的權力更多意味著對責任的擔當,而不是對特權的享受。做頭是一種建立在愛之上的領導(彼前37)。

以撒·安布羅斯(Isaac Ambrose)說,如同教會謙卑地、無條件地順服基督,妻子順服丈夫的意思是在一切事上尊敬和「願意服從」她的丈大,除非丈夫行事違背上帝和祂的誡命(弗522-24)。就算丈大是「惡人」(撒上212),也應當遵循這一原則——例如,丈大的脾氣很壞。安布羅斯寫道:「妻子應當謙和、溫柔、和藹、順服,即使她嫁的是一個狡詐、乖戾、邪惡的丈夫……

對清教徒而言,順服更多是一種責任,而不是一種等級制度。上帝將領導者的角色和職責分派給了丈夫,不是因為他比妻子優越,只是因為上帝把這一權力交由丈大代理,而不是妻子。羅賓遜這樣解釋做頭的職責:「上帝創造男人和女人,他們在靈性上是平等的,他們都犯罪墮落之後,女人也並沒有比男人喪失更多原初的美善。在婚姻中,由於必然會產生異議,二人中必須有一人擁有最後的決定權,這時候其中一人就要放棄自己的想法,按照另一人的決定而行。上帝和自然把這一權力交給了男人。」

清教徒認為,妻子應該甘心樂意地順服丈夫,如果丈大強迫她順服,那麼她其實已經失敗了。順服丈大應該被視作妻子順服基督的部分,因此,承認丈夫是她的頭,是妻子的榮耀和自由。

清教徒說,丈大和妻子都應當專注於自己的職責。如果丈夫對妻子的愛很少,就不應當期待妻子多麼順服和尊敬他;如果妻子對丈大的尊敬和順服很少,就不應當期待丈夫多麼愛她。

2)盟約原則。從愛和順服的原則中,清教徒更多地將婚姻視作一個盟約(瑪214)。埃德蒙·摩根(Edmund Morgan)總結了這一觀點:

從人的第一次婚姻開始,每一段真正的婚姻都是建立在盟約之上的,自願和甘心的同意是盟約的必要條件……自從時間伊始,沒有任何男人和女人有權利更改作為丈夫和妻子的規則。上帝主持第一場婚禮時就建立了婚姻的規則,從那以後祂從來沒有更改過規則。婚姻的盟約,就是要毫無條件、毫無保留地遵守這些規則。

摩根接著引用了撒母耳·威拉德的話:「其他許多盟約都是締約者約定條款,但這一盟約中的所有職責都是上帝規定的。(因此)丈夫和妻子如果忽視了自己的職責,不僅是錯待了對方,更是破壞了上帝的律法,冒犯了上帝。」

婚姻的實跋和責任
                                    
清教徒對婚姻的觀念是從聖經而來的。如巴刻所言:「他們在《創世記》中尋找婚姻的建制,在《以弗所書》中尋找婚姻完整的意義,在《利未記》中尋找婚姻潔淨的方式,在《箴言》中尋找管理婚姻的方法,在新約許多卷的經文中尋找婚姻的倫理規範,在《以斯帖記》《路得記》和《雅歌》中尋找理想婚姻的示例和展現。」

關於婚姻的實踐、責任和倫理規範,他們都在婚姻的教科書聖經裡找到了。愛德華·佩森( Edward Payson)說:「他們(丈大和妻子)在婚姻中所實踐的職責,正是上帝在杝的聖言中所要求的那些。」

清教徒看待婚姻的責任,很大程度上是將其劃分為三個部分:相互的責任、丈夫的責任和妻子的責任。一切責任都應當竭力地、恩慈地、快樂地完成。以下對每種責任進行了簡要總結。

1)相互的責任。婚姻最根本的責任是愛。古奇寫道:「丈夫和妻子之間必須相互愛慕,否則其他的責任都無法好好擔當;這是其他一切責任的根基。」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y)曾寫過兩本關於婚姻的著作,他說:「至於愛,這是婚姻的生命和靈魂,沒有愛的婚姻就不再是婚姻了,就像空有軀殼的人一樣;是的,沒有愛的婚姻是難受、悲慘、生不如死的。」惠特利將婚姻之愛形容為「心靈之王」,所以當愛滿溢之時,婚姻就「將二人愉快地連接,他們同一個家庭、同一份收支、同一顆心靈、同一具身體。」

「婚姻之愛必須是屬靈的,必須是在基督裡的,並要遵守上帝的誡命。愛必須建立在同負屬靈之軛的經歷上,必須建立在以基督為核心的根基上,並且因共同運用蒙恩之道而得以堅固。丈夫和妻子應當在教會和家裡一同謙卑地敬拜上帝,因此歡樂;他們應當一同讀經唱詩、守安息日、參加聖禮;他們應當為彼此禱告,也一同禱告。基於外貌或個人稟賦的愛是建立在沙土之上的愛,很容易被些許風暴刮倒」,惠特利說。「但是屬靈的愛是仰望上帝,建立在上帝的旨意上,服從袍的誡命,努力地去遵守,這樣的愛是不會改變的,因為這愛的緣由是不會改變的。」

婚姻之愛應當是極致的,丈夫和妻子應當深愛著彼此,以至於雙方都會認為對方是「日光之下唯一與自己般配的好伴侶」,惠特利如此寫道。出於對孩子的愛,即使別人家的小孩更好看、更有恩賜,敬虔的家長也不願用自己的孩子來換;同樣,敬虔的丈夫和妻子也不願用更好看、更有恩賜的別人的配偶來換自己的配偶。惠特利對此進行了別致的總結:「婚姻之愛是無與倫比的,它使一同負軛的伴侶處於離那愛他之人的靈魂最近的位置,它使人認識到沒有比配偶更親近的人了。」

婚姻之愛還應當是與性有關的,婚姻伴侶可以在喜樂與歡娛中將自己全然獻給對方,這樣的關係是健康的,並且是忠誠的。馬丁·路德、茨溫利、加爾文等改教者確認了婚姻的這一層面,摒棄了中世紀羅馬天主教認為結婚不如獨身的觀念——這種觀念認為,配偶之間切的性接觸都是為了人類的繁衍而存在的「必要的惡」,而帶有激情的生殖行為本身是有罪的。

這種負面的觀念根植於古代教會,基於特土良、安波羅修和哲羅姆等著名教父的著作;他們都相信,即使是在婚姻之中,性行為也必然帶著罪。這種對待婚姻內性關係的態度在教會中佔據主導地位達1000年之久,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對童貞和獨身的頌揚。從15世紀開始,神職人員被禁止結婚,於是出現了兩類基督徒:一類是「修道者」(即神職人員),包括修士和修女,他們起誓戒絕一切性行為;另一類是「在俗者」(即平信徒),這些人守不了聖潔的童貞和獨身所以他們被允許結婚。

清教徒傳道人教導說,羅馬天主教的這種觀念是不合聖經的,甚至是屬撒但的;他們引用保羅的話,說禁止嫁娶是鬼魔的道理(提前41-3)。清教徒對婚姻的定義都包含了夫妻間的性行為。例如,帕金斯將婚姻定義為「婚姻雙方之間合法的結合,即一個男子和個女子成為一個身體」。與教導說理想的婚姻中沒有性行為的伊拉斯謨的觀點相反,科頓在一場婚禮的講道中說:「那些鼓吹在婚姻中禁欲的人,所聽從的是盲目理性的指揮,而不是聖靈的引導,聖靈說的是男人獨居不好。」

清教徒將婚姻中的性視作上帝的禮物,並且是婚姻中重要的歡娛。古奇說,丈大和妻子應當「主動地、愉悅地、甘心樂意地、欣然地、快樂地」同住。帕金斯說:「那些認為丈夫和妻子間奧秘的結合若不是為著生育子女的目的就必然有罪的人,他們的確錯了。」帕金斯繼續補充說,婚姻中的性是「應當的義務」,也是「應當的恩惠」(林前73),因為夫妻二人屬對方。他說,這種關係必須通過「彼此專一地傾注全部感情」,以三個途徑得以體現:

第一,通過正確、合法地使用他們的身體和婚床,這樣作為「聖潔的用處」的身體行為應當是「聖潔的、不可污穢的行為(來134……因聖言和禱告而成聖」(提前43-4)。婚姻中這種榮耀上帝的愉悅的性行為所結出的果子就是使子女蒙福、「清潔地保守自己的身體」,婚姻也能夠藉此反映出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第二,配偶親近時應當「彼此顧惜」(弗529),而不是以姦淫者對待妓女那樣的漠然態度進行性行為。

第三,配偶親近時應當「以聖潔的方式彼此取悅和慰藉,以愛和恩慈的標誌與記號表現出來」(箴518-19;歌11;創268;賽627)。在這裡,帕金斯特別提到親吻。

其他一些清教徒強調婚姻浪漫的部分,他們將丈大的愛比作上帝對其子民的愛。托馬斯·胡克寫道:「男人的整顆心都貼近他所愛的女人。在夜裡,他夢見她;醒來後,他看著她、想著她;坐在桌邊的時候思念著她;旅行的時候與她同遊,去每個地方都與她同行。」他又說道:「她躺臥在他懷中,他的心信賴她。不得不承認,他的感情正像澎湃的激流,浪潮奔湧,充滿力量。」

強調婚姻中的浪漫(而不是中世紀常見的婚外情糾)常被認為是清教徒的特點之一。赫伯特·W.理查森(Herbert W. Richardson)寫道:「清教徒所強調和證實的浪漫婚姻是基督教傳統中的一大創舉。」C.S.路易斯說:「從騎士愛情(courtly love)到浪漫夫妻愛情的轉變,主要是因為……清教徒詩人的作品。」

清教徒是如此嚴肅地看待婚姻中性行為的責任,以至於若是有哪方不履行「應當的恩惠」,有可能成為教會紀律懲處的原因。記載中至少有一個案例,是因為丈夫很久不與妻子進行性行為,被以「忽視自己的妻子」之名逐出教會。

惠特利和古奇也強調婚姻中其他的共同責任。丈夫和妻子應當彼此忠誠,以各種可能的方式彼此幫助,包括幫助對方屬靈方面的成長、醫治對方的問題、幫助對方遠離罪惡。他們應當彼此代禱、彼此稱讚、彼此欣賞並且彼此「保守靈性的合一與平安」;他們不應當對對方嚴厲地說話或是激怒對方,而應當溫柔地彼此對待,不看對方犯下的小錯誤;他們要培養真實的友誼和對彼此的興趣,當其中一方處於痛苦、疾病、軟弱中的時候,要給予同情;他們要促進對方的名譽,絕不在他人面前說對方的壞話;他們必須值得信任,絕不透露對方的秘密;他們必須勤勉於自己的呼召,為了彼此、為了家庭、為了對他人的益處,特別是對窮人的益處共同努力工作。為著這些原因他們應當慎重地管理錢財。

2)丈夫的責任。清教徒喜歡列舉夫妻雙方的責任。他們教導說,丈夫除了要愛妻子並完成婚姻中的共同責任,絕不能像暴君似的管轄自己的妻子,而應當將她視為平等。丈夫應當努力帶領妻子在屬靈上愈加長進,主持二人對上帝共同的敬拜。巴克斯特說,丈夫應當成為「在關於上帝的事情上帶領妻子的老師和嚮導」。

丈夫應當喜悅他的妻子(箴518-19),尊重她,重視她並努力取悅她,以至於別人甚至會認為是在「溺愛」她。丈夫也不能因為妻子的缺點而減弱對她的愛情。古奇說:「即使一個人的妻子並不是太美麗,也不是太特別,身體上有些殘缺,談吐、視力、姿態或身體的任何方面有些不完美之處」,他都應當深愛她,「並且喜悅她,就像她是全世界最漂亮的並在各方面都是最完美的女人一樣」。

同樣,無論妻子是患病還是健康,丈大都應當供養她,尤其是她懷孕的時候,丈夫更應當幫助她。他應當寵愛她,以恩慈待她,送她禮物;他絕不能打她,或在身體和口頭上虐待她,如史密斯所說:「她的臉是為你的嘴唇準備的,不是為你的拳頭準備的!」有時候,丈夫也可以責備妻子,但只能帶著溫柔的愛如此行,是為了使她從罪中轉回。這樣的責備必須少用,並且要在私下帶著謙遜的態度進絕對不能在妻子憤怒的時候這樣做。

最後,丈夫應當接受妻子所完成的職責。他應當以感激的態度來接受,不從她那裡要求過多,讓她自由地管理家中事務;他應當歡喜而溫柔地這樣做。也許馬太亨利對丈夫的責任所做的總結最好他說女人「並不是用他的頭造的,好凌駕於他;也不是用他的腳造的,好被他踐踏;而是用他的肋骨造的,所以與他平等;在他臂膀以下,所以要被他保護;靠近他的心懷,所以要被他珍愛」。

3)妻子的責任。妻子除了要順服和敬重丈夫,完成婚姻中共同的責任,還有許多特別的責任。她是丈夫的幫助者(創218),要在許多方面協助丈夫。「在他的事業中,在他的勞作中,在他的困難中」幫助他,「在他的疾病中像女醫師一樣」幫助他,史密斯這樣說。她應當滿足於丈夫的工作、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

同樣地,她應當有效地管理家中事務(箴31)。這樣的管理包括幫助丈夫「在家中建造基督榮耀的國度」;勤儉而不吝嗇;一直努力完成自己的職責,並且要如聖經所吩咐的那樣,持重、溫和、禮貌、恭敬、謙遜。的托馬斯迦塔克(Thomas Gataker)總結道,一個好妻子是:

富有時最好的伴侶;
工作中最適合的幫手;
經歷患難時最大的安慰;
生養後代唯一正當而快樂的途徑
上帝為了對付自由散漫所命定的獨一而神聖的療法;
他能夠擁有她,是最大的恩典和榮幸。


節選自《為了上帝的榮耀——加爾文主義導論》

https://mp.weixin.qq.com/s/Epv_bDYpCIZah2f0ZWOENg?fbclid=IwAR1IIWm5if5EzoGcQKn8vHcWF47CiM5x7oc-rrsi1fh9nBVvVj7F1yU5C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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